关于进一步加强信阳市非煤矿山企业

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

近年来,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各级安监、公安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大非煤矿山企业爆炸物品申领、发放、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对制止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行为起到重要作用,有效地控制了因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不当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促进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随着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原供应爆炸物品的前置性条件发生了变化,为确保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成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企业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企业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加强和规范爆炸物品申领、发放、储存、使用等管理,是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制止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重要措施,是控制或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对此,各级安监、公安部门一定要从建设“平安信阳”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分析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爆炸物品各主要环节的监管力度,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非煤矿山企业爆炸物品在申领、发放、储存、使用等环节不因管理不当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格非煤矿山企业爆炸物品使用手续的审批。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办理爆炸物品使用的相关手续。所有已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向有关发证机关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从今年71日起,原有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不再作为办理爆炸物品审批的有效证件。届时对尚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个别企业能否继续生产,由各市安监局报省安监局研究确定,并将意见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新建非煤矿山基建期间需用爆炸物品,矿山企业持安监部门对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的相关手续。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执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按照“三同时”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根据新建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估算基建时间,在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手续时一并注明基建过程需要的时间,到期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情况,停止其爆炸物品的供应,杜绝矿井以建代采现象的发生。

三、开展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有关基层单位和企业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爆炸物品的储存设施(尤其是地下储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项制度是否齐全有效;爆炸物品是否按规定领取、发放和控制发放量,手续是否齐全可靠;爆炸物品的使用环节是否做到爆破员持证上岗并按规程操作等。各市安监、公安部门要依据上述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对有关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11月10日前分别上报省安监局和省公安厅。市安监局和市公安局将于12月上旬对各市开展检查活动情况进行抽查。

四、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各级安监、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和交流基建非煤矿山、生产非煤矿山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和爆炸物品供应等有关情况。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临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监部门要及时与公安部门通报,以便及时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坚决制止违法开采行为。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